申辦條件


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可採下列4種方式提出申請:

一. 至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開立診斷書由醫師評估巴氏量表。
二. 至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開立診斷書由精神科醫師評估CDR表評分。
三.依規定範圍內得以殘障卡提出申請,須達重度或極重度。
四.經指定之醫院所開立之巴氏量表若為0分,依雇主得以聘僱需要採增聘方式申請2名。

※依巴氏量表開立經醫療機構團隊評估,須符合下列開立分數:

1.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[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,最高不得超過35分]。
2.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[巴氏量表為60分(含60分)以下]或全日照護需要。
3.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被看護者年齡滿 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[巴氏量表有任一 項目失能者]。
4.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照護需求評估認定於『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』者,此項可增聘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,可同時申請聘僱兩名外籍看護。
5.失智症:本項目得以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做判斷之參考。CDR 1分者,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確有專人協助照護必要,並予簽章。

※申請家庭看護工要求之親屬條件:
1.配偶。
2.直系血親。
3.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4.一親等之姻親。
5.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。